【用戶】Fflyy Lu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二、訴願: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要件),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訴願。提起訴願應自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並送達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訴願制度的對象為行政機關,為行政權之自省功能,以免訟累。三、申訴: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以求保障自己權益。『申訴』是行政法規之用語,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以外之行政行為)認為不當者,所提出之行政救濟途徑,屬行政程序之一種,申訴是由行政機關受理,而非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