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7.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幾年間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A)一年
(B)五年
(C)二年
(D)三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7561
統計:A(11),B(10),C(49),D(4),E(0)

用户評論

加法】評論

民法  第 1030-3 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陳宣文】評論

民法  第 1030-3 條夫或妻為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