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申請人不得基於下列何種原因,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A)依人工生殖法第15 條或第29 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B)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C)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 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D)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債權債務關係之需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
統計:A(1),B(9),C(4),D(54),E(0)

用户評論

【用戶】Gar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 65-1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親等關聯資料: 一、依人工生殖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二、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規定有器官捐贈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三、辦理繼承登記有查證被繼承人之配偶及血親關係之需求。 四、為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查證父或母為中華民國 國民之需求。 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有查證親屬關係之需求。 前項所稱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 提供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第一項申請人或前項受託人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 害關係之部分。 前項申請人範圍、利害關係之認定、提供資料格式、申請時應備文件、查 證方式、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ursula_tsa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五、依法院要求或法院審判有查證親等關聯資料之需求。 -- 債權債務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