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者可以拋棄?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自由
(D)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4567
統計:A(86),B(15),C(25),D(2147),E(0)

用户評論

【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這是法條題民法 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民法 第17條 第1項:自由不得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