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根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B)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在諮詢會成員之中合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C)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D)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二人為各級學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3979
統計:A(123),B(34),C(17),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A)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B)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C)第23條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D)第46條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A)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B)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C)第23條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D)第46條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