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A)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B)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C)第23條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D)第46條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A)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B)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C)第23條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D)第46條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