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凱翔】評論
樓上正解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 第86條 (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資格)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歐歐】評論
補充:1. 考選部「考試期日計畫表」表列: (1) 105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 (2) 105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2. 依現行法制公務人員考試為任用考試,分成三大類: (1) 高等考試(分一級、二級、三級)、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2) 特種考試一等、二等、三等、四等、五等考試; (3) 公務(警察、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及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前二類為初任考試,主要招考對象為具有大學院校以上畢業、專科學校、高中高職畢業及年滿18歲以上國民之資格者,第三類則僅限於現職公務人員參加。 【考選部-公務人員考試簡介(105年1月編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