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 la vida】評論
第223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第206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第178條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D)http://lawyer.get.com.tw/learning/subject/scv084.pdf
【晴】評論
(D)要怎麼改才對呢?
【鄭業翰】評論
+1~(D)選項何解?
【戰略邱】評論
D選項要改為董事會過半出席/過半同意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