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iana(高普雙榜)】評論
①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 然不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8 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②當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時,意願人、三親等內之親屬至少 一.....看完整詳解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1)第 8 條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2)第 9 條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 明。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