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應特別予以保障者?
(A)就業輔導
(B)教育訓練
(C)政治參與
(D)生活維護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6378
統計:A(78),B(175),C(3658),D(263),E(0)

用户評論

【用戶】Ashley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10條(基本國策)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2)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