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羽】評論
解職 vs 解任 ...解職 勝出
【Yiting Hsu】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