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以下論述何者為錯誤?
(A)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無特別約定,以受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以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B)著作人格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C)為強化著作權之保護,著作權法特別規定在著作權被侵害人不易證明其所受損害或侵害人所得利益時,被侵害人得向法院主張法定賠償額,最高可達新台幣五百萬元
(D)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為散布者,除可處以拘役、罰金外,尚得受有期徒刑之宣

參考答案

答案:B,D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44),B(171),C(67),D(29),E(0)

用户評論

mud】評論

(B)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D)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有拘役~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11條(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Diu】評論

第11條(受僱人之著作權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