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wei Liu】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276第1項,再審之訴應於30日內提起
【Tiff Zeng】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提起再審之訴者,第一項期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算。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
【最愛小凱<3】評論
再審上訴抗告回復原狀公示送達行政訴訟法30日(第276條)20日(第241條)10日(第268條)最後登載之日起:20外國:60同一當事人:隔天民事訴訟法30日(第500條)20日(第440條)10日(第487條)刑事訴訟法20日(第424條)10日(第349條)5日(第406條)最後登載之日起: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