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評論
法規名稱: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沿革資訊: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50108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第十二條 期貨結算機構經本會許可並依法登記後,應向國庫繳存營業保證金。期貨結算機構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經本會許可後亦同。前項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為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並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其由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者,應按指撥之專用營運資金百分之五繳存。
【黃亭漪】評論
可是因為 "並於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提存。"所以真正提列的賠償準備金會超過三億。我自己是這樣解讀的啦!!僅供參考第16條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