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契稅條例第 23 條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