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若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而提起行政救濟,則其先行程序為何?
(A)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B)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C)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
(D)繳納先前之欠繳稅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7703
統計:A(31),B(245),C(16),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房屋稅、行政救濟、行政救濟程序-複查>訴願>行政訴訟
用户評論
【micky】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35條:「I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報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