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wolf08120852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