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甜心】評論
B為何錯
【陳信宏】評論
回7樓~個人推斷依公懲法第24條最後段的條文意思"得"逕送公懲會審理,似乎給了機關有選擇權,而不是用"應"逕送公懲會審理,使機關無任何的選擇權,故b選項說"專屬"已不符條文的本來意旨,是以新增e選項更為恰當。
【張立俞】評論
這題應該要加個「懲戒法規定」之記過與申誡,下面資料有解釋,因為歷來主管長官對於九職等以及九職等以下人員的記過申誡大多都以考績法為依據,而懲戒法記的過和申誡不得再審議,如果長官因為小事就引用懲戒法記過,公務員的權益就沒有得到足夠的保障,所以把所謂九職等和九職等以下人員逕由長官記過申誡的條文刪除,讓懲戒歸懲戒,懲處歸懲處,而懲處的記過申誡若有遭損害權利,自得依公務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