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兒】評論
1.憲法:憲法乃國家根本大法,內容多為原則性、概括性, 而需以法律之具體化,如憲法第六十一條「行政院之組織, 以法律定之。」,因為有《行政院組織法》。 2.法律:通常此處所稱之法律,係指「形式上之法律」, 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參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以法律而作為法律之制定依據者,如《管收條例》 第 1 條 「 本條例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六條制定之。」。 3.條約(國際法):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 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 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 義務且具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