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之虞時,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勞工若因此而終止勞動契約,得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B)勞工須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C)勞工必須於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終止勞動契約
(D)勞工不須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0345
統計:A(9),B(177),C(14),D(65),E(0)

用户評論

【用戶】Wen L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本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