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附設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 1.7 公尺
(B)樓地板面積大於 240 平方公尺之防空避難設備須設兩處進出口,小於 240 平方公尺者僅需設置一處 即可
(C)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地板面積達到 200 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
(D)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得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未指定地區而自行增設者亦得免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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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呂隆甫】評論

建技規第 142 條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

隆甫專屬邀請碼:13590】評論

建技規第 142 條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

News】評論

防空避難設備之設計及構造準則規定如下:一、天花板高度或地板至樑底之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二、進出口之設置依下列規定:(一)面積未達二百四十平方公尺者,應設二處進出口。其中一處得為通達戶外之爬梯式緊急出口。緊急出口淨寬至少為零點六公尺見方或直徑零點八五公尺以上。(二)面積達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三、開口部分直接面向戶外者(包括面向地下天井部分),其門窗應為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室內設有進出口門,應為不燃材料。四、避難設備露出地面之外牆或進出口上下四周之露天部分或露天頂板,其構造體之鋼筋混凝土厚度不得小於二十四公分。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