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據民法,以下何者非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事項?
(A)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
(B)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C)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D)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112年已上岸,再接再厲

【年級】博二下

【評論內容】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民法 第 127 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B)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C)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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