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for it】評論
憲法第43條:於一個月內送交立法院追認憲修第2條第3項:於十日內送交
【政男政男】評論
緊急命令制度源於歐洲憲政,我國緊急命令的法源依據為憲法第4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授權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之權,但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仍須於10日內經立法院的追認。憲法第43條有關發布緊急命令的條件包括: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而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的條件包括: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OA OA】評論
憲法本文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simonlinhhh】評論
(B)均﹝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改成“得”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