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我國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可能與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那一項兒童人權較未契合?
(A)第 7 條: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
(B)第 12 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
(C)第 15 條:締約國確認兒童享有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之權利
(D)第 26 條:締約國應承認每個兒童皆受有包括社會保險之社會安全給付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8123
統計:A(65),B(307),C(102),D(48),E(0)
用户評論
【伊達】評論
題目考點在於: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 或雙方共同任之這個重點是夫妻雙方之間協議就可,並不考慮孩童的觀點感受而兒童權利公約注重兒童意見和感受,兒童有表意的自由不考慮孩童感受和注重兒童意見和感受二者不合所以答案B正確
【Alina】評論
還是搞錯題目意思了?題目的意思是問 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這規定與哪個兒童權益相【衝突】?故,最相關衝突到了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