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ril Wang】評論
第297條(債權讓與之通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陳曉龍】評論
以295條,擔保跟利息應該是一同轉讓給丙,BD怎麼會是不正確?是因為A必須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