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168024】評論
第六條 保險業申請辦理第三條外匯業務時,應檢附下列書件: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二、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人壽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三、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四、經保險業負責人簽署之法規遵循聲明書。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等項目)。六、重要事項告知書(含風險告知)。七、其他本行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