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有關複保險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複保險之要件須為同一保險利益
(B)複保險之要件須為同一保險事故
(C)未超過保險價額的複保險,其契約效力不變
(D)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失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087
統計:A(10),B(5),C(26),D(47),E(0)

用户評論

【用戶】ergoliatw4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襝、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用戶】怎麼辦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C沒說是善意還是惡意唉...

【用戶】ergoliatw4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襝、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用戶】怎麼辦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C沒說是善意還是惡意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