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rgoliatw45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襝、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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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法第 13 條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襝、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第 35 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第 36 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