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評論
名 稱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3 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六年內,開設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全時教育實習(以下簡稱幼教專班),提供其進修機會:一、具大學畢業學歷。二、具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學歷,取得大學學籍,並於大學修畢三十二個普通課程學分。第 5 條 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修畢至少四十八個幼兒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修習年限至少二年,並另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符合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