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必上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道交條例 #69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二、三輪以上慢車:(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以上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 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定路段之三輪慢車。(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n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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