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特殊教育法中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中央與地方的預算標準各為?
(A)中央不得低於 5% ,地方不得低於3%
(B) 中央不得低於 4.5% ,地方不得低於3%
(C) 中央不得低於 4.5% ,地方不得低於5%
(D) 中央不得低於 3% ,地方不得低於5%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87262
統計:A(553),B(244),C(2525),D(35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民95)、特殊教育法第27條、特殊教育法

用户評論

【用戶】張碧雯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第九條 (98年11月18日 修)"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原來是有修法阿...

【用戶】王俊琪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 中央的4.5%是因為特殊教育的預算嗎?

【用戶】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  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