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C:民法第864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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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法第881條Ⅰ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Ⅱ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Ⅲ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陳ㄚ青】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