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30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之審理機關為何?
(A)最高行政法院
(B)監察院
(C)最高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6754
統計:A(13),B(14),C(22),D(870),E(0)

用户評論

井底之蛙】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之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相關之審理程序,尚待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二、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