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8 條 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Regina】評論
http://www.anantainan.com/school/blogview-51.html新的法規Q:早期療育的對象如何?A:凡經過各醫院發展評估中心或評估醫院的醫療團隊診斷,確定有發展落後或疑似遲緩之兒童,都是早期療育的對象。一般而言,最理想的療育年齡為0~3歲,目前國內的兒少法規定6歲以前都可以是早期療育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