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幾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A) 10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6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7885
統計:A(193),B(9),C(5),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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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法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