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多少罰鍰?
(A)處百分之三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80 萬元
(B)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C)處百分之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D)處百分之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6164
統計:A(1),B(125),C(13),D(1),E(0)

用户評論

Tina櫻】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