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債權人乙以普通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甲所有之不動產查封拍賣,丙於民國 105 年 5 月 5 日以 60 萬元拍定得標,惟因未依限繳足價金,執行法院遂定期再拍賣上開不動產,於同年 7 月 7 日由丁以 50 萬元拍定得標,惟戊以普通債權額 40 萬元之執行名義,於同年 6 月 6 日具狀聲明參與分配。則執行法院應如何分配上揭拍賣所得價金?學說或實務上如有不同意見,請一併加以申論。(2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