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id Stu】評論
請問如何修正?
【Sally Yang】評論
5年
【Wen-Shan Gao】評論
第 19 條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 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