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關於房地合一新制之規定,若個人之房屋、土地交易有交易損失,應如何申報?
(A)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B)得於交易當年度其他財產交易所得額中減除之
(C)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D)得自交易日以後五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1),D(0),E(0)

用户評論

【用戶】Grac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