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無敵】評論
第 3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其他廣告:本府建築管理處。二、張貼廣告:本府環境保護局。三、遊動廣告及公車候車設施廣告:本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