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 Hsuan Yan】評論
國中輔導教師:(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