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 Hsuan Yan】評論
國中輔導教師:(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Shu Hsuan Yan】評論
小學輔導教師:(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Shu Hsuan Yan】評論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