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 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Lin Chiao】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Cathy Peng】評論
第 60 條-----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 會議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Poshao Liu】評論
15付委 20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