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ky】評論
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告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4條至第14-8及第24-5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micky】評論
所得稅14-4:III 居住者IV 非居住者持有期間稅率持有期間稅率1年內45%1年內45%1~2年內35%1年後35%12~10年內22年內且非自願性離開32年內且合作興建20%1.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餘額。2.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3.餘額*稅率=應納稅額。10年以上15%自住用超過400萬元部分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