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李先生在 105 年 2 月買進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供出租,同年 7 月將該屋出售給房客,則出售房地所得適用稅率為:
(A)15%
(B)20%
(C)35%
(D)45%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0711
統計:A(12),B(15),C(20),D(347),E(0)

用户評論

micky】評論

所得稅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告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4條至第14-8及第24-5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