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Ting Chang】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證人拒絕證言權:刑訴179公務 182業務 180身分 181利害(不自證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