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評論
根據性平工作法§18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勞基法§52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