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1條(立法理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依本條例行之。第2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 四、各部政務次長。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市)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
【用戶】SunnyLO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第1條(立法理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依本條例行之。第2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三、特任、特派之人員。 四、各部政務次長。 五、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市)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本條例適用範圍,除前項人員外,包括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