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向何機關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A)國稅局
(B)稅捐稽徵處
(C)地政機關
(D)戶政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2 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以下簡稱建物) 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第 3 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已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且登記項目已實施跨登記機關登記者,得由同直轄市、縣(市)內其他登記機關辦理之。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