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夏狄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四十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之一,沒收是除刑罰與保安處分外之第三種制裁。與舊制不同,沒收不在屬於從刑,而是保安處分與刑罰之外的第三種法律效果,因此不以主刑的存在為必要。( D )1.下列各項刑之種類中,何者屬於從刑?(A)罰金 (B)沒收 (C)拘役 (D)褫奪公權( D )2.下列何者非刑法所規定之主刑?(A)死刑 (B)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