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健康食品受沒入銷毀之處分原因為:
(A)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
(B)容器不符衛生經消毒改善
(C)未標示廠商名稱經補註明
(D)有效期過經展延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翁子鈞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五章 健康食品之稽查及取締第19條(對不良或不法健康食品之處分)    健康食品得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  一、未經許可而擅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者,或有第十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  二、不符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定之標準者,應予沒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毒、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逾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三、其標示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者,應通知限期收回改正其標示;逾期不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四、無前三款情形,而經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