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riana Klav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應於 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稅額抵減證明資料,一併向稽徵機關(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20萬*1/2=10萬)
【用戶】micky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67條:「I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免予暫繳)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1日起至9/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故:20萬*1/2=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