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嘉敏】評論
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竊盜罪最重5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Nick】評論
這則新聞怎麼看?刑法第80條嗎2019/5/10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條文,對於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這些犯罪若發生「死亡結果者」,追訴權時效將不受30年的限制,即無追訴權時效的適用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5100170.aspx
【吉益夫德里】評論
竊盜罪法定刑5年以下,對應追訴權的話是介於3年至10年,所以追溯時效是20年,C也有問題,但是D問題更大,追訴權沒有3年的最少5年起,國考選最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