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ou】評論
第 10 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第 12 條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
【國考生】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就是由國家機關直接保護當事人的法律(A)被害人於審理時,不得請社會工作人員在場與陳述意見 →錯誤得聲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及陳述意見(B)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正確就是因為暴力正在實行,國家公權力機關強制介入,因此家庭暴力事件不得由被害人與相對人調解或和解(C)保護令之聲請,需徵裁判費 →錯誤無須徵裁判費(D)緊急保護令應該以書面為之 →錯誤用傳真或其他可以知道有緊急保護令的設備通知即可